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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佛山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时价”违规
意见征求稿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设置消费者必须消费的最低金额。若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没有规定的,将由各区政府规定的执法部门按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所谓违法所得,具体是指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低于餐饮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时,两者的差额部分。
同时,针对餐饮业经营者在实体店、网店、团购网站等各种渠道进行销售的,意见征求稿也规定,必须明码标价;如网店与实体店消费条件有区别的,必须注明消费条件及差别,不得在消费者消费后再行通告或强行收费。餐饮业明码标价可采用菜谱簿、价目表、标价牌、墙上图片菜牌和标价签等方式标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能用“时价”标,需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标明。
另外,意见征求稿也要求,市商务局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信用纪录档案,对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并将奖惩情况向社会公布。而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区政府确定的承接执法职能的部门也应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市民可通过这些电话或12345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上述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